本报讯(实习生谢红梅)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桩关于北京牡丹交通IC卡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原告李海泉状告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发行的牡丹交通IC卡封面图案未经原告同意,擅自采用了原告拍摄的照片,侵犯了其著作权。
据介绍,原告于1998年主编了《北京的桥》画册,其中收录了北四环路安慧立交桥的照片。1999年8月,被告在未征得原告许可,且未支付费用的情况下,使用了该照片,并对其进行了修改,发行数量巨大,具有获利性。因此原告要求,1.停止使用原告的摄影作品,2.收回并销毁全部印有原告摄影作品的牡丹交通卡,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20万元;4.在相应的报刊上对原告赔礼道歉。
被告答辩认为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牡丹交通卡是交管局与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合作开发的一种集成电路智能信息卡,封面的确采用了原告所摄的照片,没有及时采取适当方式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确有不妥之处。但牡丹交通卡属免费发放,被告并未发行,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案还在审理过程中,本报将继续对此案做进一步报道。